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市安监局和市人事局联合下发的《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渝安监[2007]56号),为了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市安监局自2007年3月1日开始受理取得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申请。
凡通过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统一考试,已取得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所聘用单位同意,并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方可申请注册。
具备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并需注册登记的人员,每注册周期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0学时。2007年初始注册时应提供注册前一年内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继续教育由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组织培训,培训合格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1、煤矿安全;
2、非煤矿矿山安全;
3、建筑施工安全;
4、危险物品安全;
5、其他安全。
(二)初始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初始注册申请表;
2.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符合注册条件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3张;
6. 申请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7. 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初始注册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
2. 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
3. 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初始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 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在申请人员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初始注册申请人员汇总表》及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市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 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向市注册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制作,并连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6. 市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初始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市安监局颁发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 续期注册
取得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从业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一)续期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续期注册申请表;
2.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证原件;
3. 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的业绩考核证明;
4. 本次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证明;
5. 本次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6. 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续期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 经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
3. 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续期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续期注册审核工作;
4. 续期注册审核完成后,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续期注册审核人员的续期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市注册管理机构;对不符合续期注册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续期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5. 市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续期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续期注册条件者,市安监局给予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证续期注册栏内盖章;对核查不合格的,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3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 变更注册
取得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证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在变更聘用单位后2个月内向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变更注册。
一年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变更聘用单位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
(一)变更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变更注册申请表;
2.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证原件;
3. 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
4. 本次注册有效期内在原聘用单位的业绩考核证明;
5. 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和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
2. 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 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市注册管理机构;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4.市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提交的变更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工作。对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给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申请人的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注册证变更注册栏内盖章;对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
(三)跨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变更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首先应向原聘用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填写变更注册申请表,经原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原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
2. 原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
3. 变更注册审核完成后,原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交还变更注册申请人。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
4. 变更注册申请人在收到经原聘用单位和原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盖章的申请表和其他注册材料后,向现聘用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经现聘用单位同意并盖章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一起报现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
5. 现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注册审核工作,并在通过变更注册审核人员的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本机构的公章,连同其他注册材料一起报市注册管理机构;对变更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变更注册审核的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四)通过变更注册人员的注册证,由市注册管理机构发至现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再由现区县(自治县)注册管理机构发给变更注册申请人。
市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通过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准予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资格人员名单。
市安监局委托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承担具体注册事务及日常注册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
联系人:廖珍林 联系电话:89092277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